陈禹衡;尹航;英国的《反贿赂法》中设立了全新的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适用严格责任且采用了"分段切割"的归责模式,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抗辩事由,以应对频发的商业机构商业贿赂行为,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与之相对,我国对于商业机构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长期依赖相关司法解释,罪名选择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罪名设置空缺等问题。引入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符合对市场秩序法益的保护需求,并且有助于整合刑法规制体系,降低商业机构的经营风险。在引入本罪后,需要结合中国实际重塑其犯罪构成,督促商业机构制定与之对应的刑事合规计划,并且对配套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包括对行刑处罚界限的划分、积极应对新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配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2021年05期 v.12;No.67 63-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1K] [下载次数:7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