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严而不厉的廉政法制及其当代价值Anti-Corruption Legal System That Was Strict But not Bitter in the Tang Dynasty and Its Contemporary Values
韩伟;
摘要(Abstract):
唐代惩治贪污腐败,注重事前规制、预防制度的严密,同时在事后法律制裁时又避免严刑峻法,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呈现出严而不厉的总体特征。这一反腐惩贪策略内含了崇官与仁恕的传统政治法律精神,又包含有严以治吏的吏治思想,对于当代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无积极的参考价值,即在注重从腐败细微处抓起、不断细化反腐保廉制度、织密反腐败法制网络的同时,也应走向刑罚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文明化,通过更科学的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政治廉洁的长效化。
关键词(KeyWords): 唐律;严而不厉;受贿罪;廉政制度;刑事政策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2017年重点项目(17ZD11)
作者(Authors): 韩伟;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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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在课堂与讲座中多次阐述唐律惩贪“严而不厉”的特色,谢红星博士在其著作中对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述。参见谢红星:《唐代受贿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 (1)即使在唐律中,贪贿价值五十匹以上即可以定为死罪。
- (1)参见《网民盼新领导积极反腐》,《联合早报》2012年11月7日。
- (1)苏力曾指出,抢劫中杀人灭口的目标是降低受任何惩罚的概率,因此重刑对此无益。正确的刑事政策是,加大查处抢劫杀人案的各类资源投入,提高这类罪犯实际受惩罚的概率。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9页。
- (2)这一贪贿程度的等级划分并未考虑的经济发展、货币贬值等变量因素,十五年前的十万,与2017年的十万,不啻是两个概念。就此而言,现今刑法的贪贿金额及等级划定,甚至还不如唐律统一折算为“上等绢”更贴近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