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效力范围的一般法理与特殊表现Validity Range of the Inner-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General Jurisprudence and Special Demonstration
吴延溢;王雷;
摘要(Abstract):
党内法规的效力范围既遵循法理学上法的效力理论的一般法理,又具有不同于国家法律效力的特殊表现。首先,党内法规生命周期遵循法的时间效力的一般原理,但在时效期限问题上有着特殊表现,适用要求上更加注重对党员违规责任的追究与党员正当权利的维护。其次,在境内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在境外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不受地域的限制,有着特殊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最后,在对象效力问题上,党内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限于党组织和党员,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和领导党的地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或特殊事项上,党内法规的效力也会及于党外特定对象。
关键词(KeyWords):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效力范围;制度张力;效力外溢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8SJZDI040);;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KYCX18_2387)
作者(Authors): 吴延溢;王雷;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吴延溢.和而不同:规则理性语境下党规与国法[J].决策与信息,2018(4):22-30.
- [2]中共中央对涉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党内法规和相关文件作出清理决定[N].光明日报,2018-05-30.
- [3]柯华庆.党规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8.
- [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7-06-26.
- [5]管筱璞.追逃追赃彰显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01-11.
- [6]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 [7]王雷,吴延溢.党内法规效力范围的三个维度[J].决策与信息,2019(6):63-68.
- (1)参见刘长秋:《论党内法规的概念与属性——兼论党内法规为什么不宜上升为国家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0期;王建芹,农云贵:《党规之治:法治政府建设的中国进路》,《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姬亚平,支菡箴:《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河北法学》2018年第1期;商继政,王夏杰:《十八大以来依规治党成效论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王雷,吴延溢:《党内法规效力范围的三个维度》《决策与信息》2019年第6期。
- (1)鉴于党内法规修订的速度较快,所以文中涉及的有关党内法规以写作时最新颁行的为准,并注明施行的具体时间,便于读者对照查阅。下同。
- (2)参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 (3)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探讨的文书效力问题,不是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党内法规本身的效力,而是依据党内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这种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但其符合对法的效力广义上的理解。国内法理学界一般认为:“从广义上讲,法的效力指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因双方、多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5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93页。
- (1)民法上设定诉讼时效制度,源自鼓励积极行权、反对消极行权、认真对待权利的法理考量;刑法上设定追诉时效制度,则是基于刑罚目的论、社会稳定论和司法效率论等方面的考量。
- (2)这里引出一个问题,即如果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行使职责范围内的立规权,那么当其所制定的监察法规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照国家权力配置与架构的逻辑,就应当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处理。这是由中国特色国家权力的架构模式所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监察委、国务院都是由人大产生的平行机构,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所以当二者产生权力冲突时,理应由人大来解决。但是纪委与党委的权力架构关系不同于监察委与人大的关系。
- (3)这里再引出一个问题,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这就说明,中央纪委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要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效力高。但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则没有效力位阶的明确规定,而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可见,党内法规在条块之间效力位阶制度设计上,有不同于国家法律渊源原理的特殊考量。
- (1)法理学上一般是在讨论对象效力时,引入“属人主义”概念作为一个分析工具,旨在与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相区分。但这一分析工具同样也可以用来解释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 (2)依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