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翼;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及识别标准是监察权行使的重点和难点。监察对象的认定,需要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立法条文为出发点。在《监察法》文本中,与监察对象有关的概念表述多达十种,这给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在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上,总则与分则间的差异化规定,尤其对于《监察法》第15条的理解偏差,致使学界对“公职人员”一词的理解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别。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在法理上应遵循法律解释、总则效力高于分则效力、法的安定性的原则,厘清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和监察对象三者间的关系。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判断上,宜采纳身份和行为相结合的双重维度说为识别标准,这样更便于开展监督工作和简便识别程序。
2022年01期 v.13;No.69 68-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42K] [下载次数:60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